花卉苗木资产评估、果园资产评估、园林资产评估、花卉盆景资产评估、名贵樟树价值评估、景观树木价值评估、风景树价值评估、古树种价值评估等等,以及树木拆迁征收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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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与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的原理基本相同,本准则强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对评估方法的运用,应当考虑的一些特殊性要求。
(一)市场法应当考虑的因素:由于林地的位置的固定性、地域差异性与使用前途的差异性等,如能否作为森林景观开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上已有林木的林地在采伐更新前只能作为该种林木林地使用,同一树种在不同立地质量的林地上的收益差异等,都要求在应用市场法评估时充分考虑地域的差异、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和功能、林地条件等对于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
(二)收益法应当考虑的因素:森林资源生长规律与管理政策对于收益法评估的影响。如我国对于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管理与利用政策的差异,商品林可以商品性采伐,但采伐时一样受到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采伐限额等的约束,而生态公益林或者禁止商品性采伐利用或者限制性利用,其经营过程中可能享受的国家生态补偿、经营财政补贴(个别地方财政补贴甚至超过正常经营的收入)等,这些因素都是应用收益法必须考虑的要点。
(三)成本法应当考虑的因素:森林资源资产与一般性资产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在于其经营的长期性,而且不同林种、树种、经营类型的培育技术和成本各不相同,林木培育的成本较为复杂等,因此经营的长期性与成本构成的复杂性差异性,要求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时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确定合理的收益率计算复利,并考虑由于不同的成本培育森林质量的不同而进行相应调整。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披露要求
本准则除正常的披露要求外,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由于森林资产评估过程中需要借鉴专业人员或机构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核查的人员、资质、核查机构的承诺及评估师对核查报告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判断进行披露。
(二)森林资源资产中林木与林地的关联性。不同林地的支付方式对于评估价值的影响,以及将来的林地支付者与支付方式。
(三)对于评估方法中涉及的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经营利用限制(如采伐限制)等也是披露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