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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房屋价格评估厂房损失估价

更新时间:2022-03-15 18:01:10
价格:¥9870/件
评估所:海峡
评估报告:拆迁征收评估报告
产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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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及房屋价格评估和厂房损失估价

    一 条为规范本区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称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负责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促进等工作。

公共服务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家庭一般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等工作。

改革发展局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质量管理等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稳定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信访稳定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机构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管委会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据实补偿(详见附件)。

农村宅基地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前款标准予以补偿。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管委会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管委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别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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